(2015)临兰执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杨自坤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42号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毕文铭,经理。被告杨自坤,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99号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赵辉辉所有的证号为00××91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赵辉辉所有的证号为00××91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