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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晴与毛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晴,毛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李晴,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毛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晴诉被告毛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晴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