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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贾磊磊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磊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39号罪犯贾磊磊。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磊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磊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踏实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我,重塑自我;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监区生产区的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认真负责,不怕脏、不怕累,严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关,其一贯的表现得到了干警的一致肯定。该犯自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16.5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磊磊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贾磊磊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