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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监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党彦峰与鄂托克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彦峰,鄂托克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监字第34号原审原告���彦峰,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审被告鄂托克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文龙,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鄂托克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审原告党彦峰与原审被告鄂托克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银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谷 峰审判员  关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佳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