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耿某某、李连云、张有芬与何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耿某某,男,2007年1月19生,汉族。被告李连云,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有芬,女,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耿某某、李连云、张有芬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科霞,女,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何永红,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李连云、张有芬诉被告何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李连云、张有芬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李连云、张有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