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敏与邓荣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93号申请人邱敏。委托代理人李添香,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庆辉,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邓荣照(曾用名:邓荣明)。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邱敏与申请人邓荣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邱敏与申请人邓荣照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邓荣照应给付申请人邱敏饲料款20000元。该款分别于2015年8月起至2015年11月止,每月28日前归还5000元(该款转入申请人邱敏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户名: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账号:35XXX72)。二、若申请人邓荣照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邓荣照还应支付申请人邱敏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且申请人邱敏有权就申请人邓荣照尚欠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吴书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