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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成与刘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刘军,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罗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军,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被告王娟,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原告罗成与被告刘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