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成与刘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刘军,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罗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军,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被告王娟,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原告罗成与被告刘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