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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5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延龙、程瑞华诉被告崔英淑之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龙,程瑞华,崔英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096号原告:李延龙,男,汉族,1962年2月2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程瑞华,女,汉族,1962年1月18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崔英淑,女,朝鲜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延龙、程瑞华诉被告崔英淑之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龙、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李延龙、程瑞华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