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朝全诉被告遂宁市嘉家秀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郑朝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1日。被告遂宁市嘉家秀制衣厂,住所地城河北巷23号高升街小学综合楼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家秀。原告郑朝全诉被告遂宁市嘉家秀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郑朝全负担。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