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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宇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司长宾、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宇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顺航,总经理。被执行人司长宾。被执行人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兴土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中环西路洪兴路口苏银大厦1001室。法定代表人朱兴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宇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兴土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浙江兴土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兴土桥梁建设有限已变更为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承担(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