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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钟某某,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832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6141元、保全费468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23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241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坤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