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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大兴与周世均、何培凤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兴,周世均,何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兴,女,194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周世均,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何培凤,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2)筠连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大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世均、何培凤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世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帐号为621098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