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慧珠与苗之羊、许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慧珠,苗之羊,许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525号原告杜慧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兆剑,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庚园,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之羊。被告许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慧珠诉被告苗之羊、许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慧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慧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慧珠承担。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