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孙某。被告吴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8月10日9时进行审理,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