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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莫廷香诉被告姜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莫廷香,男,194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姜淑珍,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三冲社区高叶坝*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罗喜林,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廷香诉被告姜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廷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廷香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廷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莫廷香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