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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长红诉房永久、赵丛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红,房永久,赵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林长红,女,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被告房永久,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石人镇。被告赵丛伟,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现在押长春铁北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红诉被告房永久、赵丛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长红负担。审 判 长  赵红波人民陪审员  王铁军人民陪审员  郑焕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