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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57号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993-0。法定代表人辛大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德酿,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正街1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5609103919,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明华,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源阳路2号1单元3-1,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111255150,系原告公司职工(一般授权)。被告韦某,女,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555号附5号606,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50208288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