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与柏乡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乡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22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398号西三庄别墅区**栋。负责人袁伟龙,该信息咨询中心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飞,该信息咨询中心职工。被告柏乡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诉被告柏乡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郭永来审 判 员  李新房人民陪审员  刘 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