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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岳长如与王召金、刘保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14-1号原告岳长如。被告王召金。被告刘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普廷,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01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王召金驾驶的被告刘保军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王召金缴纳保证金20000元,并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保军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