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岳长如与王召金、刘保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14-1号原告岳长如。被告王召金。被告刘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普廷,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01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王召金驾驶的被告刘保军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王召金缴纳保证金20000元,并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保军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