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金华与高大忠、朱淑梅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12号本院2015年7月31日对原告吕金华诉被告高大忠、朱淑梅、祝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补正为“被告:祝怀(淮)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仁和小区C区24栋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