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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优蕊与贾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优蕊,贾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89号原告:黄优蕊。被告:贾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优蕊与被告贾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优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黄优蕊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