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优蕊与贾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优蕊,贾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89号原告:黄优蕊。被告:贾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优蕊与被告贾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优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黄优蕊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