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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学孝与郑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孝,郑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郑学孝,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郑静,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孝与被告郑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学孝负担。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