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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曹旭红诉刘卓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红,刘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曹旭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卓,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旭红诉被告刘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旭红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程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