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曹旭红诉刘卓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红,刘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曹旭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卓,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旭红诉被告刘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旭红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程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