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军、王某喜与商某霞、商某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军,王某喜,商某霞,商某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23号原告:王某军,男。原告:王某喜,男。被告:商某霞,女。被告:商某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军、王某喜与被告商某霞、商某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军、王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王某军、王某喜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