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孟。委托代理人:林希晔,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百坤。委托代理人:马金苗,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