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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饶武辉与陆建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武辉,陆建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饶武辉。委托代理人:倪伟韬。被告:陆建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武辉诉被告陆建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武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武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武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武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