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光荣与高永明、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荣,高永明,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张光荣。委托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永明。被告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铭坤村6组8号。法定代表人高永明,理事长。原告张光荣与被告高永明、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明合作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荣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永明、永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永明是被告永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永明合作社以生产、加工饲料为主要业务。2012年1月18日,高永明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70万元,永明合作社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该笔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2012年1月18日支付了140万元,1月20日支付了30万元,支付借款时有朱跃武、陈亚东在场。请求判令被告高永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1615000元(以本金170万元、月利率3%,自2012年1月18日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合计3315000元,被告永明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供了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张光荣现金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借期2012年元月18号至2012年4月17日本息归还,月息3分,具借人高永明,2012.元.18日,生祠镇朱惠路10号,××,担保人:朱跃武、陈亚东、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高永明、永明合作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高永明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金额1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18日至2012年4月17日,月利率为3%,被告永明合作社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出具借条当日,原告交付借款140万元,1月20日交付3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2012年4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后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2年9月24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3年11月20日法院通知原告可重新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次日起重新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2012)泰靖商初字第0183号民事裁定书、通知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可以确认高永明向原告借款170万元的事实成立。被告高永明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归还,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被告永明合作社为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了诉讼,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永明合作社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永明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光荣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1293388元(按本金140万元自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按本金30万元自2012年1月2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合计2993388元;被告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88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2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叶海华人民陪审员  徐 群人民陪审员  翟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