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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商初字第3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图克镇。法定代表人李晓翠。被告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冯占华。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