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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右居与被告西电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右居,西电集团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428号原告王右居。被告西电集团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秀生,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右居诉被告西电集团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主张请求办理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养老保险办理手续,因原告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右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右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亚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