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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冉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本县。被告陈某,女,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陈某身份信息不祥,需查证后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告案件,经审查,被告身份信息不能确定,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预交款1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守卫人民陪判员冉俊平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 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