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冉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本县。被告陈某,女,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陈某身份信息不祥,需查证后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告案件,经审查,被告身份信息不能确定,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预交款1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守卫人民陪判员冉俊平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 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