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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46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王东康,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马某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田学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甘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