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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告邢晏奇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晏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邢晏奇,男,生于1981年4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董鹏(实习),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晏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晏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四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邢晏奇负担。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