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承吉与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承吉,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林承吉。被执行人: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庆兆,该××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劳仲案字(2015)第1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6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志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