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公司与龚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特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龚湘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深圳市深特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有。委托代理人康雪崧,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湘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特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