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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冯琼、冯太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君,冯琼,冯太兴,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君。被执行人冯琼。被执行人冯太兴。被执行人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号甲5号2号楼1单元6层南户。被执行人山东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97号。本院执行的张立君诉冯琼、冯太兴、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971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