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艳波与张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波,张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黄艳波,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再兴,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