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志伟、万健生与万健生、陈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伟,万健生,陈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徐志伟。被告:万健生。被告:陈如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伟诉被告万健生、陈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伟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志伟负担。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添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