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俊峰与叶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峰,叶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755号原告陈俊峰。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叶刚刚。原告陈俊峰诉被告叶刚刚、朱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朱佩玲的起诉,原告陈俊峰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峰起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叶刚刚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为此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之后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叶刚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整及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叶刚刚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叶刚刚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俊峰人民币叄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期一个月”。嗣后,上述借款被告叶刚刚至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银行明细账查询表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叶刚刚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现已逾期,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叶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刚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俊峰借款本金30万元整及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叶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