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龙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龙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徐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龙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龙某以举证困难,需条件成熟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