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正友与沾化林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友,沾化林丰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黄正友,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王延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沾化林丰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美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