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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正友与沾化林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友,沾化林丰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黄正友,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王延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沾化林丰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美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