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溪信用社与姜建伟、项来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溪信用社,姜建伟,项来贵,吴冬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溪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何晓琴。被执行人姜建伟。被执行人项来贵。被执行人吴冬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6月11日杭州淳安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00408号判决书,于2015年0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项来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6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69幢2502室住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少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