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饶显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显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52号罪犯饶显中,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秀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显中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6日、2014年1月2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饶显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饶显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显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