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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尹修岭其他民事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红,尹修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红,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尹修岭,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尹修岭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修岭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上的存款45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