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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双林与杨锦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林,杨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杨双林,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锦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执行杨双林与杨锦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生效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杨锦伟于2014年5月10日前支付给杨双林劳动报酬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杨锦伟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但因该房屋产权在银行抵押,暂无法处置,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杨双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锦伟的妹妹杨玥代杨锦伟支付给杨双林劳动报酬423元(即时付清),杨双林放弃余款377元的执行,同意案件作实体终结执行处理。杨锦伟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款423元,该款已由杨双林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光磊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