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陶良海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茗品日用品商行、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品利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良海,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茗品日用品商行,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品利日用品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陶良海,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茗品日用品商行。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品利日用品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良海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茗品日用品商行、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品利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良海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良海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刘泽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