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孙X,男,汉族,1988年5月31日生,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托代理人代苏理,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生,襄汾县古城镇南焦彭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高进虎,襄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孙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红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代苏理、被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高进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和,双方无共同语言。现被告久居娘家不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前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09300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XX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原告婚前给付我的彩礼数额实为88000元,不同意返还。并要求原告返还我的陪嫁物品。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与被告杨XX于201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结婚当日给付被告压财钱10800元。此外原告因与被告谈话、看房子、买手机、照相、领结婚证等又支出部分费用。被告陪嫁物品有:双人被褥一套、单人被褥两套、双人被罩一件、单人被罩两件、双人褥单三条、宝缦家纺冬夏四件套各一付、夏凉被两条、毛毯一条、加柔冬被一条、双人凉席一个、四季毯一条、蚊帐一个、双人床单一条、玩具娃娃一个、王野电动车一辆以及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现王野电动车一辆在被告处,三金去向原、被告说辞不一,其余均在原告家中存放。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现已分居。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婚前给付被告彩礼109300元,要求返还,所举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证人刘茜茜、刘跃祖、李六十、张红民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因给付被告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负债累累。但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前后部分礼金已实际消费支出,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为宜。被告主张三金现在原告处存放,因三金系被告随身物品,其无证据证明三金去向,应认定三金现在被告处。被告的陪嫁物品应归被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X与被告杨XX离婚;二、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X彩礼款70000元;三、原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杨XX以下陪嫁物品:双人被褥一套、单人被褥两套、双人被罩一件、单人被罩两件、双人褥单三条、宝缦家纺冬夏四件套各一付夏凉被两条、毛毯一条、加柔冬被一条、双人凉席一个、四季毯一条、蚊帐一个、双人床单一条、玩具娃娃一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