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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华芝与新中洲(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芝,新中洲(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李华芝,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中洲(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芝,任公司经理。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中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玲,任公司经理。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芝与被告新中洲(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