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宽与沈阳市东陵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宽,沈阳市东陵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宽,男,汉族,1943年4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宽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东陵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宽与沈阳市东陵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根据该协议给李宽补偿人民币10万元,《房屋拆迁协议》履行完毕。李宽要求确认《房屋拆迁协议》无效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