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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52-1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桂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桂升,付宏伟,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52-1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农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桂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桂升。被执行人付宏伟。被执行人孙静。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桂升、付宏伟、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桂升、付宏伟、孙静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他收入共计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