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弓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震诉陈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陈震,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陈玉德,男,1977年7月5日出生。原告陈震为与被告陈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玉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震诉称,被告陈玉德因资金周转不开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21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8,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三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偿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8,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欠款偿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玉德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玉德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21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8,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三份。上述事实有:1、陈震的身份证明一份;2、陈玉德的身份证明一份;3、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21日,被告陈玉德向原告陈震出具的欠条三份;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震与被告陈玉德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8,5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陈震借款18,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陈玉德负担(原告预交,被告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 军代理审判员  沈珺瑛人民陪审员  孙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启明 来源: